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阮秀然 上列聲請人具狀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本件屬財產權而為聲請之事件,經核定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費用為新臺幣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參照),尚餘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未繳。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