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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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1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篇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違約金調解事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已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然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嚴翠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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