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主文欄所載「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二四二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段五十九之一號及同段五十九之二號、五十九之三號如附圖所示C、D、E部分面積共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基地交還原告。」為誤寫,應更正為「不應交還建物基地給原告,房屋C、D、E及附屬賠款應予多方說明會議後,另行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5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錯誤,然所指摘之各點仍非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係主張判決「主文」欄所載有誤,則參酌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此應非裁定更正顯然錯誤之問題,聲請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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