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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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1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及乙○○於民國87年3月24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並於民國87年3月24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個月一期,分
240期按月攤還,並依附表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甲○○及連帶保證人乙○○僅繳償至民國99年2月24日止,共尚積欠本金1,281,2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716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077%│││113484│ 永添 │月24日起│││││2元│││││├──┼───┼─────┼──────┼──────┼───────┤│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50%│││146361│永添│月24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484│永添│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6361│永添│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