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相對人即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
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未就「債務抵銷數字」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96年9月26日民事判決業就原告起訴全部聲明請求之事項為判決,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未就相對人主張之債權主張抵銷,是本院自無審究之必要,判決自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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