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3號異議人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美嘉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99年3月26日(98)存仁字第2751號函所為否准異議人清償提存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提存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聲請提存之第二代nano專用喇叭、耳機、矽膠保護套等物,乃3C消費產品之一般配件,並非易於變質或敗壞之物品,且提存物之包裝皆完整,僅有自然折舊之問題,並無因提存而減損價值之虞,亦無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提存需費過鉅之情況。惟本院提存所未經履勘保管處所,即為無法妥適保管提存物而致減損價格之認定,洵有未洽。又以10年期間計算提存費用,雖然不當,但伊已表示願墊付保管費用,豈料仍遭本院提存所於民國99年3月26日駁回提存之聲請。又不僅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已回函無法證明本件提存物現有之價值及折舊狀況,依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第一審程序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賴順瑋 所為不肯買回之陳述,亦見其認為本件提存物已無價值,自無提存後價值貶損之情形。再依本件據以提存之判決,不管有無市場價值,相對人皆應買回,亦見無庸考量存貨價值或其提存後貶值之問題。本院提存所以伊聲請提存之物恐有滅損價值之虞,逕予駁回提存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爰提出異議,並聲明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本件提存所否准提存之通知書業於99年3月2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98年度存字第2751號提存卷可稽,依上開提存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異議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即9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所提異議狀於99年4月9日始行到達法院,有本院之收文戳、本院送件簿影本及大宗投遞簽收清單影本可參,而異議人送達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7樓,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是以,本件異議之提出,核已逾上開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