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黃瓊惠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江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張江(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江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江(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92年1月間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民法第
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暨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98年2月26日 高市苓 戶字第0980001293號函、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高雄市○○區○○○路○○○○號之門牌歷史查詢、 張吉雄 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所本部)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保險犯罪防治通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條件:產險傷害險、壽險)、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98年4月30日健保高政字第0986013995號函等件各1份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2紙、臺灣省高雄市政府戶籍登記簿4紙、臺灣省高雄市區戶口清查表2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張江死亡,應予准許。
四、次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0月0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之十五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僅知失蹤人失蹤之月,但無法確定其失蹤日期,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是張江為80歲以上之人,自92年1月間失蹤,應推定其為92年1月15日失蹤,計至95年1月15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依法准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