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4│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5│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6│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7│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8│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9│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10│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11│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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