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立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14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239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張雅涵法官湯有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