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3號聲請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