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52號上訴人 柯進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文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萬3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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