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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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吳証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