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1號原告 林一明
林麗貞 林元方 林聖芬 林玲玲 林小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被告 蔡秀美
林正芳 林正中 林吉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0號二至五樓房屋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及請求被告分別應給付不當得利等,其中建物經鑑定其價格為新臺幣2,662,46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2,662,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3元(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