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吳佩軒 律師 馮世道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萬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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