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陳定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54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