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 徐國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萬993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