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忠雄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李汶哲律師 郭美絹 律師被告 黃錫村
連美慧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