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亦未陳報足以證明被告有惡意遺棄事實之證人姓名、地址,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林夢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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