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三)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1號上訴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
李世文 律師 曾琬鈞 被上訴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原名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參加人 林志宗
林煌基 蔡宗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邱雅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6日下午16時3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就本件訴訟性質究屬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參照民法第787條第3項、第779條第4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表示意見。
三、上訴人本人請親自到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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