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1日98年度桃簡字第29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1673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為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5時1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 屈臣氏 」賣場內,竊取該賣場所有之「泡泡眼立體緊緻眼霜」及「無齡肌密六胜月太除皺霜」各1瓶,當場為該賣場員工乙○○發現後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貨品2瓶。案經屈臣氏代理人乙○○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99年2月2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於判決時不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自實體上加以審認被告之犯罪事實並適用法律,自有未合,被告否認犯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逕行改判如主文所示。
三、查本案前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
2條,判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呂美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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