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瑄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瑄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瑄憶因毀損他人物品罪、散布文字誹謗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洪瑄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妨害名譽│││(毀損他人物品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28、29日│102年03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705號│102年度偵字第1059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3年02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8日│103年0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05號│103年度執字第4001號│││(無押,易科繳清)│(無押,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