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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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桂如
周繡紋 周蒲菁 周啓雲 周啓泰 周啟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19227 號其他文書(101.08.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店簡 字第 1217 號(102.11.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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