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豐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宋明欣
被移送人 謝讚濱
被移送人 陳姿樺
被移送人 李宗運
被移送人 劉育浚
被移送人 王憶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4月26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明欣、謝讚濱、陳姿樺、李宗運、劉育浚、王憶秋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5年3月22日1時20分許。
(2)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及證人之警詢筆錄、
110報案紀錄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