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文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良 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
  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被告許文良、 陳嘉欣楊國民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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