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58號原 告 陳正環 被 告 張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