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劉鴻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富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58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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