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劉惠蘭 即新宸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吉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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