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6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票據附表。
三、欲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究為本票或為支票(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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