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戊○○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葉春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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