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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