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
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
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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