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