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03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甲○○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95年3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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