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