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24號
法定代理人  楊濬褆
法定代理人 楊濬褆
人      王繁實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貞
訴訟代理人  蔡永成
       伍朝陽
       林子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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