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
原告 何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GUY-SHOP日本進口服飾精品、SallyQ小姐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補
正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GUY-SHOP日本進口服飾精品
」商業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SallyQ小姐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裁定命其
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於同年9月26日收受裁定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