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蔡惠珊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 蘇津禎 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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