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克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江淮 等6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
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
「高雄市○○區○○段1459之2地號」、「高雄市○○區○
○段1459之4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核定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