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克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江淮 等6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
  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
  「高雄市○○區○○段1459之2地號」、「高雄市○○區○
  ○段1459之4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核定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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