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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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蔣懷忠
被   告  黃李麗花
上列原告因本院100年司促字第13844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9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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