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41號
被移送人 陳有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9月21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10032179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有鈴意圖 得利 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9月15日00時0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嘉賓閣溫泉會館603號
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周建權 姦,代價新台幣
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男客周建權於警訊時所為之證述。
㈢扣案現場查獲使用過之保險套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