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92號
原 告 黃美粧
原告與被告 陳儷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