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027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湘漣
謝欣穎
上列原告因與 陳國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