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即 原 告 洪詩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庭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