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陳美華 律師
陳美智 律師 簡維能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