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上訴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石哲夫 上訴人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近藤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徐嶸文 律師 劉貹岩 律師被上訴人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被上訴人寶貝玩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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