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0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益煥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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