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恩慧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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