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8月23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借款,並應依約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積欠消
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9,345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而萬
泰商業銀行業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
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各乙份為證
。被告則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伊先生是殘
障人士沒有工作,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其上揭所辯,不得據
為拒絕清償之理由,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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