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原告 陳芬慧 被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謝承佑
呂政儀
鄭建宏
吳秉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謝承佑、呂政儀、吳秉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鄭建宏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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