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2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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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2289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代理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債務人 吳建和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法務部高額壽險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桃園市新屋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